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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乡市事业单位公基每日一练(10.17)

2021-10-25 16:43:41 新乡人事考试网 //xinxiang.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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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陈某注册多个美团账号,购买高价日用品,并为订单购买“准时宝”服务。订单生成后,美团骑手送货,陈某故意拒接电话,导致骑手配送延误后,再拒收商品,从而触发“准时宝”的赔付。陈某多次恶意生成美团订单,骗取美团“准时宝”赔偿金数万元。陈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题干中,陈某为获得不法利益,多次恶意生成美团订单,骗取美团赔偿金,次数多,诈骗金额数万,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C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排除。

2.(单选题)甲和乙是某餐厅员工。一日,二人在后厨嬉笑打闹,互相追逐,甲拿起一把尖刀挥舞,阻止乙靠近,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属于防卫过当

C.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题干中,甲和乙是在嬉笑打闹中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A项排除。

B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B项排除。

D项: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D项排除。

3.(单选题)甲与乙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大打出手,甲将乙打昏在地。甲欲逃离现场时,发现乙车副驾驶座位上放着皮包,包内有现金5万元,甲将其拿走据为己有。甲拿走皮包的行为构成:

A.抢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题干中,甲趁乙昏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乙皮包内的5万元现金拿走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C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D项排除。

4.(单选题)甲到某大学生宿舍对乙说我是丙的朋友,丙现在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找我借的,我现在拿走了,乙信以为真,便将电脑交给了甲,甲的行为构成了:

A.诈骗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本题中甲采取所有人丙未发觉的手段,将财物据为己有,甲构成盗窃罪。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结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乙并不是电脑的所有人,没有处分权,甲不构成诈骗罪。A项排除。

B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未代为保管电脑,不构成侵占罪。B项排除。

C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未对电脑实施暴力,不构成抢夺罪。C项排除。

5.(单选题)张某潜入财务室盗窃,打开保险柜发现空无分文,张某属于盗窃:

A.盗窃中止

B.盗窃预备

C.盗窃未遂

D.盗窃既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本题中本来保险柜中应当有财物的,但张某潜入财务室时空无分文,张某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张某并未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A项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张某已经打开保险柜,此时已经着手,不构成犯罪预备。B项排除。

D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和控制财产。本题中张某并未实际取得和控制财产,不构成犯罪既遂。D项排除。

6.(单选题)从犯罪主体来看,犯罪行为人必须是( )人以上,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判断题)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正确。

8.(判断题)甲诱骗4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甲的行为不是犯罪。( )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题中福利院是孤儿的监护人,甲诱骗4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脱离了监护人的照顾,虽然甲使孤儿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但仍构成拐骗儿童罪。

因此,本题错误。

9.(判断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受教育的权利。( )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应用知识。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并没有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因此,本题错误。

10.(多选题)甲、乙共谋去某商场行窃,为此二人曾一同去该商场踩点,并购置了行窃工具。之后,两人抵达该商场,甲留在商场外观望,乙撬门进入,乙在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后,认为放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乙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纸张,待乙从商场出来后,甲、乙二人逃离现场。回去分赃时,乙把放火之事告诉了甲,根据我国刑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独自构成盗窃罪。

B.甲、乙构成共同放火罪

C.甲、乙构成共同盗窃罪

D.乙独自构成放火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AC项:本题中,甲乙两人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实施行为,形成对商场被盗财物的控制,构成共同盗窃罪的既遂。A项排除,C项当选。

BD项: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本题中,放火行为不在甲乙的共同意思联络范围内,而属于乙的实行过限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故乙独自构成放火罪。B项排除,D项当选

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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